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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昨(五)日通過民國一○一年至一○四年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草案;且為鼓勵屋主出租空餘屋,在五都代表建議下,財政部同意研議,對於願將空屋出租給符合住宅租金補貼資格的民眾,屋主的租金收入可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納入所得課稅。
根據經建會所通過的民國一○一年至一○四年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草案,未來四年將投入四百五十億元預算,其中的三百六十億元,主要用於增建一千六百戶的社會住宅,並針對中低收入戶、與青年安心成家專案給予租金與房貸利息補貼;另外六十億至七十億元將興建一千六百戶社會住宅,加上區段徵收的八千九百戶合宜住宅,總計可增加約一萬零五百戶。參考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28點,內政部核定的辦理戶數內核准的申請人,其貸款期間所需的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每戶每月最高三千六百元,由內政部全額負擔。
根據內政部統計,去(九十九)年全臺各地的空屋和餘屋超過八十八萬戶,徵信社其中,餘屋最多者是新北市,約十三萬餘戶,集中在三峽、鶯歌、樹林等地區;至於臺北市則有六萬九千多戶。不過,全國空屋徵信尋人雖多,但由於許多屋主不願出租,導致許多中低收入戶仍然沒有房屋可租,因此,為提高空餘屋利用率,使經濟弱勢民眾有安身之所,五都代表建議財政部祭出免稅優惠,如果屋主將房子租給中低收入戶,而這房客又依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領取租金補助者,屋主就可以免繳租金所得稅。
不過,有財政部高層及學者表示,有關屋主是否願意租屋給中低收入戶,並不是課稅的問題,因為現在許多房東跟房客在訂立租賃契約時,就協商房租不能申報抵稅,因此,屋主不太可能為了免稅而特別將房屋租給中低收入戶,此項建議並無法解決空屋及餘屋過多的問題;更甚者,一般而言,屋主都處於強勢的地位,而租屋者相對弱勢,因此,提供強勢者租稅優惠是否適當,也有待商榷,但是,財政部表示,其仍會研究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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