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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表示,保險商品所繳保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的金額大於死亡保額及保單價值準備金,而未列入給付,應於保單條款、簡介及要保書申揭露警語。保險商品應配合修正,並傳送到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所建置的保險商品資料庫。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9月1日金管保品字第10002526604號函的說明,保險商品有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徵信社給付後的金額大於當年度死亡保額及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情形,而未列入給付基礎者,應於保單條款、簡介及要保書申揭露「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等警語,其字體應不小於其他說明內容字體並應以鮮明字體印刷。另為響應節能減碳政策,有關保險商品送審資料將以光碟方式檢附,以減少書面送審文件。
參照新修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26點第1項規定,保險商品的當年度死亡保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的金額,如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當年度死亡保額時,應以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身故保險金,如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的金額為前述三者最大值者,得以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的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徵信社。同點第2項規定,因增加保險金給付部分,應提存各種準備金,且其費率應予反映。同應注意事項第214點規定,保險商品的送審內容涉及疾病名稱定義,應由該疾病的相關專科醫師檢視其定義的合理性,但採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研定並報主管機關的重大疾病定義者,則不在此限。
金管會表示,新修應注意事項除第26點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至同應注意事項第3、徵信社5、8、184、194及214點則自一百年九月一日生效。生效日前保險業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的保險商品,應辦理修正,並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5條規定,於生效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修正,並完成傳送到保發中心所建置的保險商品資料庫,而不適用同準則第20條第1項有關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規定的程序辦理,但其餘部分仍然要完成相關審查程序。另為配合現行徵信社實務作業對於重大疾病項目定義及內容,保險商品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報訂定者,無須再由醫師檢視其定義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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