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高中教師今(十三)日表示,由於參加工會組織,有需要請公假卻被學校拒絕,只好依規定請事假,事後卻被校方以請假手續未完成,曠職處置,且未再安排課務,也沒有再領到薪水,因此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第<a href="http://tai.imv.org.tw"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00">徵信社</font></a>
1項規定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裁決。
該名教師表示,根據今(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的工會法第4條第3項規定,教師可以加入工會,所以他和學校許多老師參加工會組織,並向學校提出建議方案,但學校在七月將多名參加組織教師的聘期縮短,並根據不假外出、未經請假准許離校、經常性曠職等理由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是否解聘或不續聘,而且在未達成具體結果前,也沒有給予安排課務及領到薪水,因此向勞委會申請勞動裁決,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
另外,參照教師法第14條第1項<a href="http://opec.org.tw"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00">徵信社</font></a>
規定,教師聘任後除了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等情形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又同法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此外,參照工會法第35條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a href="http://qaz.org.tw"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00">徵信社</font></a>
使管理權的人,不得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有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待遇等行為且若為該條第1項各款規定所為解僱、降調或減薪,無效。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雇主<a href="http://sctp.org.tw"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00">徵信社</font></a>
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的人違反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5條裁決決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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